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关于规范论坛等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陶行知研究会(以下简称“中陶会”)论坛、峰会、年会、讲座、报告会、读书会、工作坊讲坛等活动(以下简称“论坛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维护中陶会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尤其是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文旅办发〔2023〕81 号文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确保中陶会论坛等活动的政治性、思想性、学术性和规范性,提高活动质量,促进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陶会本级及各分支机构所组织或参与的论坛等活动。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论坛等活动的合法合规,维护中陶会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章 活动导向与原则
第四条 论坛等活动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术研究的规范和原则,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第五条论坛等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导向错误、安全漏洞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三章 活动举办规范
第六条 举办论坛等活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七条 论坛等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夸大性词汇或涉及“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
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论坛等活动内容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质量和实效,主题设置不得超出主办单位职责范围。设立分论坛、子论坛、平行论坛应紧紧围绕主论坛活动主题,原则上不得并列出现多项活动。
第八条 举办论坛等活动应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按照主管单位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组织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需由“主办单位”正式发函;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时,须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作对象,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严格把关,不得只挂名、不参与管理。
第十条 涉及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论坛等活动的,签订合作协议须经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授权或批准签印“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公章,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不得与非法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论坛等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论坛等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业务范围,并报经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凡组织或参与涉及评比达标的活动,必须在经中央批准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2022 年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 号)框架内进行,不能超出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未向总会报备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采用第三方收费系统进行会议收费。会议费用的收取应严格依照会议通知中明确指定的收款方信息进行操作。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状况,需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提交情况说明,确保第三方代收的款项能够及时汇入总会指定账户,并同时提供第三方收费的详细清单及相关支撑材料,以便总会进行核查与管理。
第四章 主管主办责任
第十四条 举办论坛等活动应坚持“提前申报、统一把关、审批在前、活动在后”“分类指导、按级管理”和“谁主办、谁负责”原则,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建立健全审批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活动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论坛等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把好入口关、过程关、宣传关,严把场地、人员、内容、资金等关键环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论坛等活动的全过程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第五章 场地与媒体管理
第十六 条论坛等活动的场地主体不得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在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前,要核实论坛等活动举办主体的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为未经合法登记的主体提供活动场地。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及时通报总会及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网站平台、公众账号等应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得对违法违规论坛等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或为其刊登广告、提供传播渠道;要对论坛等活动的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不得进行不实宣传或夸大宣传。
第六章 报告与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举办论坛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与范围、经费来源等。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实行论坛等活动报批制度,(除理事会外)的论坛、讲座、会议等活动需提前2 个月向总会秘书处报送相关材料,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如需申请发放证书,应在上报活动时一并提出,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七章 活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举办论坛等活动时,务必加强对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应提前制定详尽且完善的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在各类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响应。预案中应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以确保论坛等活动能够安全、有序地开展。对于未能严格执行本规定,导致活动现场出现安全事故的分支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以维护活动的安全与秩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