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是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根据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二级组织,是专门从事某项专业活动的执行性机构。分支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有条件的应该设立党的工作小组,开展党建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应该遵循《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接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的领导与监督,在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的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秘书处统一刻制、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为地域性机构,业务范围须面向全国;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以包
括但不限于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章程》,接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领导,并规范开展活动;
2. 有规范的名称;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5. 有一批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提交
下列材料:
1. 申请书,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条件保障;
2.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办公场所(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 秘书处所依托实体单位的意见;
5. 三位发起人的情况及工作分工的建议。
第九条 设立程序
1. 向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的附件包括:(1)《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2)《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3)申请单位简介;(4)共同发起单位名单;(5)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6)
其他备案材料。向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分支机构评审考核委员会评议。
2. 分支机构评审考核管理委员会根据设立条件进行评议,提交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3. 形成理事(常务)理事会纪要并公布。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和业务范围应向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3. 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4. 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立委员会。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原则上应与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二条 委员会相关规定。
1. 委员会由分支机构发起人或负责人提出推荐人选,委员须为学会会员,一般不超过50 人,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审定。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2. 委员会设理事长1 人。理事长由分支机构、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理事等推荐,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秘书长提名,经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理事长在中国陶行知研究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分支机构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3. 委员会设副理事长,一般不超过5 人,由理事长推荐,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审定。
4. 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爱党爱国,热心社团工作,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号召力;对陶行知有一定研究,认同陶行知教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具备一定管理经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岁;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分支机构或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 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5. 分支机构不得下设任何二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基地”“工作室”“实验区”“示范区”及各地“中心”等),可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负责人为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设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 人,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人选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审定。
6. 分支机构负责人中须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负责对分支机构所有工作的政治方向、意识形态和规范性把关,确保分支机构的工作始终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设立“分支机构评审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变更、重组与注销事项的研究并提出意见;了解与评估分支机构的整体运作情况;督查违规事宜;加强分支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提升分支机构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事,按照《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本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授权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组织会员参加中国陶行知研究会举办的年会、论坛和培训。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等活动,需提前上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书籍等须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备案,并在会网公示、公布。
第十八条 活动报批。分支机构年初向研究会秘书处上报年内开展的活动,明确活动主题、参加对象、协办单位、收费及预算、活动地点及大致时间。每次活动经批准后,要在会网公示方得开展。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将当年活动开展情况、工作人员及会员变动情况、经费收缴与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等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活动时,不得以
挂名方式参与合作。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签订合作协议,须经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授权或批准,由法人代表签署,签印“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公章。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章程的宗旨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得将自身开展的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组织评比类活动须实行前置审批,并在官网公示、公布。不得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报备每次活动,需要建立“双台账”,包括资料:会务手册、活动照片、活动视频、论文汇编、参会人员签到表、经费收缴使用情况等。一份上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秘书处,一份存档。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两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微博需经总会审核批准,所发布信息要严格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各分支机构不可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站台。分支机构网站、微信群、公众号等不得报道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需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在教育服务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实行合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资产属于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所有, 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分支机构不得办理银行账号。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收取会费、会务费、培训费、捐赠费全部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账户,分列记账,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陶行知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须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统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其他收费须由中陶会统一开具国税票。不得使用自制或其他收款收据,也不得使用其他机构发票,不得账外建账,不得截留经费或坐收坐支。
第六章 分支机构换届工作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换届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换届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维护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由委员会组织成立换届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以下统称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换届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换届领导小组由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委员(常务委员)代表、会员代表5至9人组成,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人,领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工作。小组具体人数由理事会确定,一般为单数。成员名单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换届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换届时间、选举办法;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组织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建议人选,并介绍情况;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六)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七)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八)有关换届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换届大会前2个月,换届领导小组将换届申请、换届大会议程、换届选举材料和会员(会员代表)名
册以及拟任候选人建议名册、在职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报批报备等换届材料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候选人,不得进入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不含聘任的秘书长),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召开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负责人(不含聘任的秘书长),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届中增补委员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得票数超过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方能当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委员,最高不超过原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届中增补负责人,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进行选举,由委员会提名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选举工作。候选人应为本届委员或者常务委员。选举前应当将候选人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候选人,不得进入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集中安排换届时间。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根据分支机构任期确定集中换届时间,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时间节点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换届工作应接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和会员的监督,确保换届过程的公开透明。对于不按期换届且不提交情况说明、换届选举流程不规范等情形,将视不同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更换挂靠单位(负责人)、撤销该分支机构等措施。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责令其检查、内部或公开通报、直至暂停活动整改、调整负责人或撤销机构。
1. 违反《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章程》;
2. 拒不接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领导,损坏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声誉;
3. 拒不执行或无法完成中国陶行知研究会交办的事项;
4. 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愿意整改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彻底的。
5. 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6. 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7. 违规收取费用,账外建账;
8.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规定之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修订内容经中国陶行知研究会七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 修订版)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