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陶行知研究会

CHINESE SOCIETY FOR TAOXINGZHI STUDIES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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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陶行知研究会

中陶会[2018] 6号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文件精神和《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根据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二级组织,是专门从事某项专业活动的执行性机构。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的名称。分支(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公章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秘书处统一刻制管理。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地域性机构,业务范围须面向全国;分

支(代表)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学术委员会、“工作小组”等内部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开展活动。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对外签订合作协议需向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报备并按程序批准。

第二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向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领导分工。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秘书处所依托实体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纪要并予公布。 

十一  分支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协助正副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选举理事会须向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提交书面报告。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须征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同意分支机构理事会要精干务实,符合所属机构工作要求。

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理事应向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提交下列材料: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2、负责人或理事变更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3、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二条  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批准成立或注销、变更的分支(代表)机构的组织架构以行文为准。

第三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新的政策环境和管理需要,在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秘书处设“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审核、变更、重组与注销;了解分支(代表)机构的整体运作情况;督查违规事宜;加强分支(代表)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提升分支(代表)机构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办事,按照《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本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经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授权收取会费,认真完成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组织会员参加总会举办的会议和培训。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

    分支(代表)机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邀参加国际性和港、澳、台地区会议、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等活动,需提前上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分支(代表)机构出版的刊物、书籍等须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备案。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所建立的实验区(校、基地)等,需报研究会备案,并在会网公示、公布。

    第十七条 活动报批。分支(代表)机构年初向中陶会秘书处上报年内开展的活动,明确活动主题、参加对象、协办单位、收费及预算、活动地点及大致时间,经批准后方得开展。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将当年活动开展情况、工作人员及会员变动情况、经费收缴与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等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台账报备各分支机构每次活动,均要建立“双台账”,包括资料(会务手册、照片、视频),论文汇编。参会人员、经费收缴使用情况等。一份上报中陶会秘书处,一份存档。

第二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视情给予警告直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微博需经总会审核批准,所发布信息要严格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各分支机构不可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站台。分支机构网站、微信群等不得报道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

第四章 分支(代表)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须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统一管理,分支(代表)机构在教育服务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实行合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办理银行帐号。

第二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所收取会费、培训费、捐赠费全部入中国陶行知研究会账户,分列记账,按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收取费须由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统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其他收费需由中陶会统一开具国税票。不得使用自制或其它收款收据,也不得使用其他机构发票,不得账外建账,不得截留经费或坐收坐支。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分支(代表)违反《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章程》和本办法,不服从规范管理,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查,内部或公开通报,直至暂停活动整改、调整负责人或撤销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陶行知研究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陶会[2014]12号作废。


2018年6月15日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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